广告业务 · 广告价格 ·  联系方式


 

中文台广告价目表

欧洲台、美洲台广告价目表

资讯台价目表

电影台价目表


 

广告一般条件规定 


1 名词定义

A.由广告主-个人、商号或公司,其产品、商品或服务为广告之主旨内容。 B.代理商-个人、商号或公司,其业务系代广告主选择及带购广告档次;并与广告主同对所播出的广告之费用具支付责任。
C.广告材料-任何由客户或代理商提供频道播送的广告图文或播出带。 
D.主官单位-THE HONG KOEG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TH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OF HONG KONG,香港政府授权颁布频道播送广告之规定、管理办法或准则之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卫星播送范围内各国或各地负类似责任的管理机构。 
E.频道-籍由卫星传送,且为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凤凰卫视)管理运作之节目频道。 
F.客户-广告主与代理商之统称。 
G.法令规章-凤凰卫视法规(实例),节目、广告尺度标准,以及主管单位于本约有效期内所颁布与凤凰卫视广告标准或惯例相关之规章、准则、惯例或管理办法。 
H.交付物件-附表一中所列之物品。 
I.产品-根据第五(C)条款中商品、服务或任何广告主所欲促销者。 
J.价目表-凤凰卫视的价目表与本约中所指的价目表,包括本频道随时可能变更之付款、收费方式及条件。 
K.卫星-亚卫三S号或本频道所决定之其他卫星播送范围。 
L.卫星覆盖-接受卫星播送频道讯号的地理区域。
M.技术条件-主管单位或/与本频道所颁布之有关客户交由本频道播放交付物件的技术条件。 
N.播送记录-凤凰卫视遂日所保存有关各频道播送节目、广告等的日期、时间和类别之记录。 
O.播送-本约中"播送"皆指由本频道播送单位将广告经由通讯网线或微波衔接站传送至本频道之卫星上衔站。
P.工作日-每周周一至周五,香港境内应行与公共假日除外。

2 广告代理商和佣金 本频道以价目表所载金额扣除15%为代理商佣金(不含延迟支付或延迟交送广告材料之附加费用)。 

3 契约同意 与凤凰卫视的协议一经签订,则广告主或/及代理商,共同且个别接受并同意遵守 ·协议中所载之条款 ·价目表所载之条件及优先播出之条款 ·套装广告组合或销售函中所列之附加条件

4 节目赞助 所有频道节目赞助之报价备索。

5 广告材料认可:

A.所有广告材料必须事先向本频道提出,并获得认可。本频道得随时通知客户/代理商其订定认可之程序和条件。于本频道仅认可广告材料一部分之情形,本频道仍保有对广告材料之其他部分认可之权利。 
B.本频道享有拒绝播送任何广告而不说明任何拒绝理由之单方选择权,亦不因此而对客户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倘本频道拒绝播送,客户则不负支付任何广告费用之责。 
C.本频道保留拒绝广告中指涉之产品超过一项之绝对权利。

6 交付物件和法律责任: 

A.预定播送日之14日前,应交付之物件必须送达本频道于香港之办公地址。送交应交付物件至本频道之风险和费用由客户完全承担。本频道并无义务接受迟交之应交付物件,应交付之物件只有在符合技术条件,以及授予本频道并为本频道所接受之有关播送指示时,始能视为已送达。 
B.于任何情况下,本频道均不为送达之延迟负担责任。任何应交付物件遗失或损坏,不论如何造成或于何处造成,本频道亦不负担责任。前述之交付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影片、录制物、商品或设备;此外,不论此应交付物件、影片、录制物、商品或设备是否为本频道所供应,不论遗失或损坏如何造成,本频道均不负责任。客户或/与代理商不应将广告影片之原始录制物送较本频道。除非另有画面约定,本频道将销毁所有未于12个月内播送之交付物件而不另行知会客户或代理商。退还交付附件之费用由客户负担。 
C.若客户未依前述条件送交付物件,不论广告是否播送,客户仍负支付全额广告费之责任。 

7 播送条款 

A.本频道不保证客户已预订之播送时间或/及日期为不可变更,不论此预定之播送档是否于本频道价目表被归为不可切换。若广告未于客户所预定之日期和时间播送,本频道将尽量于其他时间或/及日期提供播送。若任何替代之时间或日期为本频道所提出或接受,本频道则不得向客户或代理商索取预订费用,但有权向客户或代理商索取有关安排或提供任何设施所合理发生之费用或开销。如有本款所载情形发生,客户、代理商、或任何第三者均不得因未播送广告材料所致之费用支出或损害向本频道索赔,不论其费用之支出或损害之原因及种类为何。 
B.任何广告未能全部或部分播送至卫星覆盖范围、或任何特定国家、或卫星播送范围内任何特定国家,不论任何理由,或任何广告播送之错误,本频道一概不负法律责任。
C.广告出现于预订时段的10分钟内将被视为在该时段已播出。 
D.预订于某特定时间播送之广告、一概依本契约中之条款规定,将于最接近该特定时间的广告时段中播送。 
E.若播送记录应播送之广告资料已经播出,则该播送记录应被视为已播出之证明。
F.在不利于执行播送过程之情形下,本频道保留对播送之任何广告或任何广告之部分采取必要措施之单方权利,必须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弱讯号、编译、或减短。本频道并不因此而对应客户或代理商或任何第三者负任何责任。客户或代理商或任何第三者亦不得因损害、未播送全部或部分广告而向本频道索赔。对于此类广告所发生之应支付之费用,客户或代理商仍有应支付该等费用之责。此外,本频道保留限制或拒绝重播此类广告之权利。

8 取消 

A.若一方接获另一方于既定播送日四个星期前所寄发之书面通知,任何一方皆得取消或延后任何预订广告时间。若任何取消或延后迟于既定播送日之四个星期前通知,则客户应支付费率之金额。 
B.本频道对于迟于四个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取消,重新安排或延后任何规定之广告时间之要求享有考虑是否接受之单方选择权。 

9 帐款

A.客户或代理商应按依本频道当时之现行价目表所载之金额支付广告播出费用。 
B.本频道应每月对客户或代理商开立发票,收取依本约应属本频道之金额。 
C.客户或代理商必须于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广告播出一周前(以先到日期为准)支付下一季度的广告费。 
D.若本频道统一播送广告,但客户或代理商于付款到期日仍未支付应付之款项,则该应付款项应加计自到期日开始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每月2%之利息。 
E.本频道仅提供折扣予经本频道指定客户或代理商。代理商之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之开支,本频道概不负担,除非本频道基于本频道之单方选择权而另做决定。 

10 担保与赔偿 客户或代理商应对频道为下列事项之保证与担保: 

A.广告材料将不侵犯著作权、其他权利、或毁谤任何第三者。 
B.客户或代理商已取得播送广告资料之所有必要之同意、授权以及许可,并支付费用。 
C.广告材料和交付之物件应符合所有适用之法令、规定、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约第一条(G)和(H)项所指之技术条件和法令规章。}
D.客户或代理商已采或将采必要步骤,以确保广告材料内容,不致使其在卫星播送范围内之国家或领域之播送为非法或可起诉。 
E.若因为客户或代理商违反本约之保证、义务或同意,或因由客户或代理商所提供为播送之目的而使用录制、播送或广播之广告材料,或因其他事情之结果导致本频道有所损失,客户或代理商理应保证对本台遭受之法律行动、诉讼程序、费用指出、损害、刑罚、声明、要求或其他责任负起充分赔偿并使本频道得到充分赔偿之责任。

11 本频道复制广告之权利 客户、代理商同意授权予本频道录制播出之广告以为建档之用,并同意复制该广告提出于主管机关已遵守所有适用之法令规章。 

12 价格和条款之更改:


A.本频道保留随时更改本约或其他价目表所载价格、条款和条件之权利,但应于四个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当时契约效力范围所及之广告主和代理商。广告价格与条款或条件,以播送器件内适用者为准。但当事客户得于接获更改通知30日内以书面通知本频道取消任何广告之订购,否则该订购之广告应适用本频道所更改之价格、条款或条件。
B.于此情况下,本频道所寄发之任何通知应为预付邮费之平信,其通知应于投邮72小时候,视为送达,但给予本频道之任何通知应于本频道实际接获始视为送达。
C.除前(A)(B)两款外,本频道保留随时宣布优先适用特别节目之特别收费和条件之权利。特别收费和条件应取代所有之一般收费和条件而优先适用,虽然本频道将尽量通知契约效力范围所及之广告主和代理商,但并无通知之义务。而客户仍须支付该特别价格,遵守该特别款项。情况允许时,当事之客户得选择与价格更改宣布前之价格相同的其他时间或节目。 
D.于任何价目表所载之条件应与本约合并并视为本约之一部分,价目表之所载之条款或条件若与本约有任何抵触,则应以价目表上所载为优先适用。 

13 本频道终止本约 若有下列情况,本频道得随时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客户/代理商终止本约。

1.客户/代理商有任何违反本约之条款时。 
2.客户/代理商无力清偿债务,并接获破产之宣言,与债权人为破产上之和解,或于破产上和解之判决生效十日内未履行判决内容者。本条款所载之契约终止并不影响本频道之其他权利或请求赔偿损害之权利。 

14 节目:

A.本频道享有节目内容和解木播送时间之单方选择权。未播送任何已公开宣传之节目或未能于已宣传之时间内播送任何节目时,本频道概不负责。 
B.凤凰卫视保留停止或中断任何频道播送而不事先通知客户/代理商之权利,不论停止或中断之理由为何。 

15 本约文义之解释 于本约及价目表之条款中所使用之字句,依上下文需要,赋予其意义。本约与价目表构成完整之契约并以本频道与客户或代理商为两造当事人,且排除其他以书面或口头所为之声明和叙述。 

16 契约转让之权利 本频道保留随时将本约转让予任何公司、商号、或个人之权利。本约对广告主或客户为专属性且不得转让。 

17 不可抗力事件 火灾、停电、爆炸、洪水、台风、天灾、暴烈天候、豪雨、战争、内乱、罢工、停工或贸易纠纷、运输延误、通讯线或微波联系故障、地层断裂或上衔设备其他装备故障、任何转频器之先占、动力失效、卫星或转频器故障,不论其原因为何,对于本频道无法控制之意外(不可抗力实践)所导致之违约,本频道概不负责。若不可抗力事件阻止、限制、或缩短依本约播送之广告材料,本频道应有权字形选择即刻终止或中断本约迄不可抗力事件终止。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本频道对再行播送之日期与时间有单方之选择权。且不论本频道选择终止或中断本约,本约之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代理商之付款义务,仍为有效。 

18.弃权声明 本频道放弃本约之任何条款条件之声明必须以书面为之始有效。于任何情况下,放弃任何条款和条件之权利不影响本频道之其他权利,亦不得视为对其他任何条款或条件之放弃或违反。 

19. 适用法律 香港法庭对本约内之各方具非排他性管辖权。



广告标准概述: 

1.广告中的"最好"、"最有效"、"排行第一"等声称: - 广告中明确说明资料来源及研究日期、地区、类别等。 - 需附上有关文件及证明 - 医疗用途有关之广告不得宣称"最有效"、"最安全"、"最快"、"全部治愈";不可含有遗漏重要事实的一般语句,以至误导观众。

2. 下列医疗用途有关之广告不可以播出: - 任何良性或恶性毒瘤。 - 任何性病及其他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疱轸、生殖器肉赘、尿道炎、肠道炎、尿道或肠道溢液、爱滋病、及其他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 - 任何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石、肾炎、膀胱炎、任何前列腺并及包茎炎。 - 妇产科疾病,包括痛经、经闭或迟经。 - 外科整容手术或矫正畸形。 - 矫正任何与纵欲有关,增强性能力,恢复或激发脑力或失去之青春。 - 不得提及任何奖品,比赛或类似的推销计划。 - 戒烟,头发及头皮治疗服务;验孕,医学化验服务;减轻或治疗酒瘾或毒瘾;使用药品以减肥减重,引致小产或流产。 

3. 下列医疗用途有关之广告可以播出: - 所有药品须于有关监管机关注册并批准于电视作广告宣传。一般药品广告内容,应先由有关卫生机关核准。 -使用外敷药物以治疗及预防轻微的皮肤感染,包括使用制剂减轻儿童感染引致的痕痒及红诊。 - 减轻口疮性溃疡症状。 - 减轻感冒、咳嗽等一般称为流行性感冒及类似的上呼吸道感染情况。 - 治疗口疮前庭及咽部的轻微极性发炎情况。 - 暂时减轻花粉病、鼻炎或结膜炎症状。 - 减轻一般称为不消化、胃灼热、胃酸过多、消化不良、口臭或肠胃起胀等症状。 - 减轻肠绞痛、胃痛或恶心症状。 - 减轻偶发性或非持续的腹泻或便秘症状。 - 预防旅行病或有关症状。 - 以局部有效制剂或软化粪便剂及润滑剂治疗痔及减轻症状。 - 减轻头痛。 - 使用外用制剂以减轻肌肉疼痛、僵硬及绞痛症状。 - 以外用剂预防或医治头皮屑。 - 以敷剂施于身体外部,以治疗丘疹、湿症、皮肤过敏性及香港脚。 - 以保护性敷剂预防及治疗接触皮炎及晒伤。 - 使用鸡眼膏或溶剂以治疗硬皮鸡眼。 - 减轻或预防轻微皮肤症状,包括干燥机破裂皮肤、疱疹、搔痒、昆虫咬伤及尿布疹。


4. 与香烟牌子名称相同的产品不可作电视广告,除符合以下规定: - 广告清楚显示与烟草产品没有关系。 - 产品商标与香烟产品商标不同,并已在主要市场注册。 - 产品名称与香烟产品不同。 - 证明该产品有参与销售及生产及广告费不是由烟草公司支付。 - 广告的主题音乐、宣传口号或字句与香烟广告不一样。 - 广告在非儿童/青年节目时间内播出及不可送出烟草产品作为电视节目比赛礼物。 

5. 酒类广告 - 广告以成年人为对象,不得有儿童参与广告的演出及不得在接近儿童/青年节目时间播映。 - 广告不得意图令人觉得饮酒是值得一时的新体验。 - 不得单独以酒作为电视竞赛的奖品。

6. 地产广告 - 需售楼许可证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广告出示楼许可证编号。 

7.妇女卫生用品 - 广告不得在儿童节目时间内播出。 - 妇女节目时间内最多半小时播映3次或每小时5次,其他时间每小时最多播两次此类广告。 - 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不得提及月事、渗漏、玷污、气味等词句。 

9. 收费电话服务(不可播出)

注:如中译本之文义与英原本有异议时应以英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