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十年破茧

文/特约撰稿员 空山


 

 

 

 

 

       
  即将出台的破产法之所以引人注目,除了因为统一的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以外,还因为它承载了太多的历史积弊,折射了改革破茧的艰难。

  
2004年被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喻为立法工作"火星撞地球"的一年。以3月间"两会"修改宪法为开端,一大批同市场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起草(修订)工作逐步从台后走向台前,将陆续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公司法、证券法在修订,物权法在起草,国资法、反垄断法等也在逐步破茧。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破产法草案也已经基本定稿,如不出大的意外,应在今年6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务委员会上提交一读。

十年磨剑

   目前,中国大陆的破产法律制度非常不统一,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依据是《公司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甚至政府文件等等一系列零散的规定,非常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参与了破产法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中国在过去的WTO谈判中,被指责"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

   1993年,国家经贸委开始组织力量对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进行调研,1994年全国人大正式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破产法先后列入了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由于很多人担心新破产法将会导致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加之职工安置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破产法本身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使得破产法"次次规划,次次泡汤"。

   200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一届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03年底,破产法再次列入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按立法程序,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然后法工委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三读通过。

  按照立法起草小组的专家估计,如果今年6月能够顺利进行一读,破产法的立法进程就会大大加快,基本上能保证在本届人大内出台,快的话甚至可能在明年就出台。

专家眼中的"先天不足"

   在一些专家看来,这部破产法草案有些"先天不足"。

   李曙光教授指出,10年前制定破产法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延续的是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思路,该法律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称之为"国有企业破产预防法"。该法规定,破产案件若没有政府的审批,没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法院就不得受理,每年的破产额度也有限制。中央设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有相应机构,以便"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实施破产。

   正是由于绕不开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目前定稿的破产法草案规定: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授权国务院来特别规定。但这样的"特别规定"显然和草案中"适用于一切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说法相矛盾。

  此外,草案规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又将金融机构破产排除在了这部法律之外。

  另外一方面,该草案也适用于非法人企业,这就包括了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实际上就是"商事自然人破产"。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破产分为普通自然人破产和商事自然人破产,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包括自然人破产,或者叫消费者破产。但此次立法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产,而且,目前反对"自然人破产"的呼声很强烈,该条款能否通过还有待观望。而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历史上看,都是从自然人破产再发展到公司破产的,是先有个人责任,后有公司信用、社会信用的。

   李曙光教授还指出了破产法草案还有罚则部分规定偏轻等遗憾。

破产法之外的问题

   对于即将提交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先天不足,但众多法学界的专家还是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邹海林指出,破产法10年没有通过,并非是破产法草案本身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制度设计没有失败,其难产的原因有三:第一,相应的社会保障缺乏;第二,国有企业的脱贫、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第三,担心银行金融风险。

  李曙光教授认为,破产法牵涉到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焦点问题--重新构建对成功与失败的评价标准。破产制度是一种绝对市场化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冲击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价值体系。破产法在中国被赋予了过多的职责,如国企改革、社会保障、金融风险、社会信用的维护等等。这种过高的期望值必然影响到立法,以及将来法律的实施。

   而这种情况,并非只出在破产法立法过程中。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指出,法律更多是对一种既存社会关系的认同和规范,但在中国的改革中,法律有时候承担起了重构一种社会关系的责任,大家过于相信立法能解决一切问题,所以表现出一种严重的"立法饥渴症",不论社会生活的什么问题,都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

   此外,有专家指出,大陆目前的立法模式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关门立法、部门立法和外行立法。

   目前,大陆许多立法工作是在"关门"或"半关门"状态下进行,透明度有限。在西方,立法制度中都有立法听证程序,让相关利益方充分表达意见,同时,立法的过程也是完全公开、多方参与的。而破产法10年间的十几份草案稿,没有对社会公开过,绝大多数研究破产的专家、从事破产实践的律师也都没有看到过。

   另外一方面,许多法律起草工作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这就使得部门利益在法律中随处可见。在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一些部委的利益就和立法产生了矛盾冲突。

  再者,在立法过程中,"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比较普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为国一直在参与破产法起草工作,他透露,有时候一些参加立法会议的官员并不懂得太多民法概念。所以,他在十届人大成立破产法起草组的时候提了一条意见,希望这一届起草组的领导们,学一点破产法。

   此外,立法不等于"法治",在实践中,还要看法律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以及能不能被有效地实行。有专家指出,这部破产法的可操作性还是很强。破产法出台后,将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很高要求,法官、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职业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案件的处理质量,此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地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的情况。




  欲知详情,请查阅《凤凰周刊》总第149期(订阅电话:0755-259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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